第680章 法条竞合和新的问题 (第1/3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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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室里的空气瞬间凝固。
旁边的余文清眉毛一挑,暗暗点头,这点对很多只读书没有实战经验的学生来讲确实是一个坑点!
姜瑜蓉脸上的笑容僵住了,但仅仅是一瞬。
“张老师,我坚持我的观点。”
姜瑜蓉眼神坚定,条理清晰地开始反驳:
“首先,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,诈骗罪确实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,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所有权及单位的管理制度。表面上看,这笔钱是同事个人的,似乎更符合诈骗罪。”
“但是!”
姜瑜蓉话锋一转,加重了语气:
“本案的关键点在于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’。”
“嫌疑人是利用了自己‘十年老财务’的身份,并且虚构了一个必须依托于公司财务系统才能运行的‘内部流程’。同事们之所以愿意把钱交给他,不是因为相信他这个人,而是相信他背后的‘公司背书’以及他手中的‘职务权限’。”
“这就触及到了刑法理论中的‘法条竞合’问题。”
姜瑜蓉伸出两根手指,逻辑缜密:
“诈骗罪是一般法,是普通罪名;而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,是基于特殊身份的罪名。”
“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构成要件时,根据‘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’的原则,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。”
为了让论证更具说服力,姜瑜蓉灵光一闪,打了个比方:
“这就像我们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,经常会遇到的情况。丈夫长期殴打虐待妻子,虽然行为上符合‘故意伤害罪’的特征,但因为两人存在特定的‘家庭成员关系’这一特殊身份,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优先考虑‘虐待罪’。”
“同理,在本案中,正是因为嫌疑人利用了‘职务便利’这一特殊身份,使得他的欺骗行为具有了从属性。他侵犯的不仅仅是同事的钱,更是公司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侵犯性。”
“所以,剥离掉‘诈骗’的外衣,其内核依然是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占行为。”
“综上所述,我认为定职务侵占罪,不仅符合法理逻辑,更符合司法实践中‘重法不轻法、特别优于普通’的定罪原则!”
一口气说完,姜瑜蓉感觉后背都出了一层薄汗。
啪啪啪!
掌声再一次在会议室里响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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